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5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駿交通有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請釋明利息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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