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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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3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報表編號:PLR2)。
2.債務人之配偶 陳永發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債務人之長女 陳靜怡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債務人之次女 陳姿伶 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詳細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陳永發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單影本),並須經雇主簽名與蓋章。
6.說明債務人之長女陳靜怡目前是否仍就學中,若有,提出就學證明文件。若無,一併陳明陳靜怡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每月是否有給付扶養費予債務人。
7.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民國(以下同)95年1月迄今,每月領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其他津貼及補助)之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
8.提出最新之中華民國殘障手冊與98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
9.說明債務人目前究居住於臺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3樓,或為臺北市○○區○○里○鄰○○街○○號4樓。並陳明 邱立辰 是否與債務人同住?若有,每月有無共同分擔水、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必要費用?
10.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6年1月迄今之每月支出勞健保費用、膳食費、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並說明與配偶陳永發如何分擔上述費用。
11.說明債務人與配偶陳永發每月是否須支出債務人之長女陳靜怡、次女陳姿伶之扶養費用,若有,每月支出之金額及明細各為何。
12.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
13.債務人及其配偶陳永發自95年7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4.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之重點提示,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表格(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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