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33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如附表所示)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住所係位於台北縣鶯歌鎮,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本票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7年7月19日│100,000元│││CH五四二六一0│││1│││││││├─┼───────────┼─────────┼───────────┼───────────┼────────┼──┤│00│97年7月25日│15,000元│││CH五四二六一二│││2│││││││├─┼───────────┼─────────┼───────────┼───────────┼────────┼──┤│00│97年8月6日│20,000元│││CH五四二六一三│││3│││││││├─┼───────────┼─────────┼───────────┼───────────┼────────┼──┤│00│97年8月12日│25,000元│││CH五四二六一四│││4│││││││├─┼───────────┼─────────┼───────────┼───────────┼────────┼──┤│00│97年8月19日│25,000元│││CH五四二六一五│││5│││││││├─┼───────────┼─────────┼───────────┼───────────┼────────┼──┤│00│97年8月26日│30,000元│││CH五四二六一六│││6│││││││├─┼───────────┼─────────┼───────────┼───────────┼────────┼──┤│00│97年9月2日│33,000元│││CH五四二六二五│││7│││││││├─┼───────────┼─────────┼───────────┼───────────┼────────┼──┤│00│97年9月9日│35,000元│││三九一八五一│││8│││││││├─┼───────────┼─────────┼───────────┼───────────┼────────┼──┤│00│97年10月3日│25,000元│││CH七四六00三│││9│││││││├─┼───────────┼─────────┼───────────┼───────────┼────────┼──┤│01│97年10月17日│35,000元│││CH七四六00四│││0│││││││├─┼───────────┼─────────┼───────────┼───────────┼────────┼──┤│01│97年10月17日│67,000元│││CH七四六00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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