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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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榮勝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文模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5,152元,應繳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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