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5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六二二號、第一0六二三號、第一一七八二號、第一八九0四號),聲請人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業已坦承所有犯罪事實,因被告尚有年邁之父及生病之母亟需被告之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處理上開事宜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本院認聲請人即被告所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鄭舜元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