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台中縣大里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036元,應繳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