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明孝
段雪霞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明孝與被告段雪霞為鄰居,於民國10
1年4月11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段○○○巷○○號前方空地,渠等因為段雪霞之孫子遊戲時聲音過大發生爭執,未料徐被告明孝與被告段雪霞竟分別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分別以徒手毆打對方,造成徐明孝受有左顴骨區挫損傷合併皮下瘀血之傷害,另造成段雪霞受有臉部挫傷併左耳瘀青之傷害,因認被告徐明孝、段雪霞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徐明孝、段雪霞2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段雪霞、徐明孝2人表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