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
2、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3、提出聲請人現於新竹工作或主要財產在新竹之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必須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必須簽章)、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並應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5、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6、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配偶 陳妤萱 每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影本,並應提出其配偶陳妤萱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95、96年度至今陳妤萱之薪資所得證明影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2年補摺日之數額)。
7、依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述,聲請人所得每月均需要攤還給親戚朋友。聲請人應釋明須攤還給何親戚?每月須償還多少?為何須償還?
8、提出聲請人自「歡樂快遞活動顧問社」離職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說明是否領有遣散費?如有,應陳報數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聲請人係自民國96年7月起承租,聲請人應釋明於民國96年7月前居住於何處?
10、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