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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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334號債權人新北市土城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代理人 羅翌紋 債務人 黃怡靜 債務人 黃千慈 債務人 黃薰瑩 兼上一人之 何雲雅 ○○○○○號3樓之1
一、債務人何雲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叁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何雲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怡靜、黃千慈、黃薰瑩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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