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312號上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87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偵字第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係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殿津藏珠佛教文物店負責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所有之三眼天珠係「不知名褐色混合物」、四眼天珠具有「玉髓紋路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且玉髓破裂處經過樹脂填充」等瑕疵,於民國94年1月27日12時許、94年2月2日17時24分許,在雅虎奇摩(http://tw.bid.yahoo.com/)網頁內,以yamamotowu之代號,刊登拍賣訊息。稱:「殿津藏珠-古老至純三眼西藏老天珠-Dzi-00-0000-00」,起標價新臺幣(下同)145,000元,「殿津藏珠-古老大型西藏四眼至純老天珠-Dzi-00-0000-00」,起標價為199,900元,除隱匿其瑕疪,並加註:「在臺灣請購真正的西藏老天珠,選擇真正專業西藏老天珠及藏密文物20年來唯一堅持不出售新天珠(假天珠),永續經營的優質商家,擁有最久的網站,誠信是最佳的見證,殿津藏珠藏傳佛教文物中心,請購最放心、購後最安心」等字句。佯稱該2顆天珠為優質無瑕之至純西藏老天珠,致使丙○○因瀏覽該網站網頁,陷於錯誤,誤為至純無瑕西藏老天珠,以電子郵件向甲○○議價,以2顆天珠200,000元價格購買。丙○○雖要求看實物後付款,甲○○稱係以郵寄方式交貨,使丙○○未能及時發覺瑕疪,遂於94年2月15日,匯款200,000元予甲○○。甲○○將2顆天珠郵寄予丙○○,丙○○收受後查覺有異,於94年3月29日,送請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始知受騙。
二、案經丙○○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被告甲○○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其在網站拍賣並展示圖檔原物,可清晰看出斑駁與補斷之處,並無刻意隱瞞該2顆天珠有瑕疵之事實;丙○○知悉願意購買,其事後反悔僅屬一般買賣消費糾紛,並無詐欺之犯意及行為云云。
二、然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害人即證人丙○○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屬實。明確證稱:我是想買真的天珠,一般稱至純天珠或稱老天珠。我在網站搜尋,看到被告所刊登「在臺灣請購真正的西藏老天珠,選擇真正專業西藏老天珠及藏密文物20年來唯一堅持不出售新天珠(假天珠),永續經營的優質商家,擁有最久的網站,誠信是最佳的見證,殿津藏珠藏傳佛教文物中心,請購最放心、購後最安心」之廣告內容。我以前沒有買過天珠,對天珠沒有研究。被告提供天珠在網站上的圖片,我有看過,但對於有損傷的部分,網路(圖片)上根本沒有辦法看清楚,我有看到痕跡,但沒有辦法判斷是修補或是銜接的。我發電子郵件給被告要購買該三眼及四眼天珠,被告沒有向我解釋天珠的品質,因為網站上已經有廣告上之標語,我想被告應該不會以商譽來做賭注。我住在台北,沒有時間去宜蘭,請店家到台北完成買賣,要求看實物,但被告說連賣到國外也沒有如此,都是用寄的。我想可以相信,所以透過匯款和郵寄的方式來完成購買的手續。我收到天珠時很高興,拿去跟同事分享喜悅,同事就說天珠有一層保護膜,我才覺得有瑕疵,就送到珠寶協會去鑑定,結果三眼天珠不是真天珠,是不知名混合物,四眼天珠有瑕疵,當然不是我想要的天珠。若天珠僅是表面有缺角或損傷、斑駁,以古董角度,因年代久遠,應該可以被接受,但四眼天珠有斷裂,經過人工接合,與自然的磨損不同,當初被告也沒有告知我上述情形。我就透過電子郵件與被告溝通想退貨,被告不願意退還貨款等語(見原審卷第45頁至第48頁)。並有雅虎奇摩網站被告所刊登拍賣天珠資料2份、銷售單1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頁至第19頁)。
(二)經核被告所提出所謂之古老三眼西藏老天珠、至純西藏四眼單眼老天珠照片4幀(見原審卷第31頁至第34頁),雖有褐色、白色等深淺顏色及不明痕跡,然實物透過不同之拍照角度,不論大小、色澤等均會有所差異,一般人實難單以照片辨識該2顆天珠之真偽及瑕疵。佐以上開2顆天珠經中華珠寶玉石鑑定所鑑定,認:⑴三眼天珠部分:為不知名混合物件,其表面並有膠合物脫落現象,寶石種類為不知名褐色混合物;⑵四眼天珠部分:玉髓紋路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玉髓破裂處經過樹脂填充,寶石種類為天然褐色玉髓,有該所94年3月29日Z000000000、Z000000000號鑑定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
雖該鑑定並非法院委託之鑑定,然被告始終並不否認該天珠確有該瑕疪。於警詢中供承:天珠有補斷痕跡,我沒有告訴丙○○等語(見偵卷第11頁);於偵查中供承:鑑定結果這2顆天珠為混合物件,並且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之情形,我出賣給丙○○時就知道,我沒有告訴丙○○等語(見交查偵卷第9頁);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就材質鑑定報告是沒有錯的等語(見原審卷第50頁)。可證被告於丙○○洽購時,確實未告知其三眼天珠係「不知名褐色混合物」、四眼天珠具有「玉髓紋路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且玉髓破裂處經過樹脂填充」等瑕疵。
(三)至被告提出之網頁資料2份,其內容固載有老修補字樣。惟證人丙○○稱述:在雅虎網站沒有看到被告網頁有老修補文字說明(見原審卷第51頁至第52頁)。而核雅虎奇摩網站被告所載拍賣訊息,確未標示有老修補等文字。被告所提出之網頁資料,復無記載拍賣價格,顯非被告於94年1月27日12時許、94年2月2日17時24分許,在雅虎奇摩網站所刊登之內容。其事後另更改網頁內容之資料,自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四)被告另於上訴本院中辯稱其出售之2顆天珠,係向乙○○購買,買時已有瑕疪,價金18萬元,其以20萬元出售,並無暴利,聲請傳訊乙○○云云。證人乙○○亦到庭附合其陳述。惟查被告於警詢稱:我賣給丙○○之2顆天珠,向何人購買及價格我忘記了(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於偵查中供稱:這2顆天珠進價部分我不願意回答;於原審審理中供稱:這2顆天珠進價價錢是商業機密我不回答等語(見原審卷第51頁)。對該出售2顆天珠來源、價格拒絕陳述,顯有隱情。且核被告於警詢中已稱:如果以完整度較佳,該三眼天珠約價值500,000元,四眼天珠價值約700,000元。於偵查中稱:買賣時沒有檢附證明書及交易證明,我從事天珠買賣有10年至20年了等語(見交查偵卷第8頁)。被告既經營天珠買賣多年,且依其所述該2顆天珠價值頗高,於偵查、原審竟對購買該天珠之真正來源及價格,無法或拒絕為明確、具體之供述,且於購買時未加以鑑別真假及瑕疵,此實與常情相悖。其上訴本院舉上開證人所述,實有存疑。且被告既明知上開三眼天珠係「不知名褐色混合物」、四眼天珠具有「玉髓紋路經過人工特殊加工處理,且玉髓破裂處經過樹脂填充」瑕疵,惟在雅虎奇摩網站上刊登拍賣訊息,佯稱該2顆天珠確為至純西藏老天珠,而隱匿存有瑕疪,於丙○○要求看實物後付款,稱以郵寄方式交貨,使丙○○無法及時查覺,足徵被告施用詐術,致使丙○○陷於錯誤,交付價金。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該證人所述,亦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審基此認定,援引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等規定。審酌被告素行、犯罪情節、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一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公訴人依據告訴人之聲請上訴意旨,認被告未與之和解,原審量刑過輕,惟本件上訴後,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上訴理由已不存在。另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亦無理由,上訴均應予以駁回。惟念被告前無不良素行,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上訴本院中,被告已與被害人為民事和解,賠償新台幣26萬8千元,被害人將上開天珠返還被告,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按,並已履行完畢,盡力消弭損害;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同時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俊明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