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之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請求依據(依帳單查詢顯示已於民國104年1、
2、3月給付新台幣300、300、500元,則再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另依契約約定,違約金收取方式為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趙之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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