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福財 被上訴人即被告力欣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安成
蘇意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9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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