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7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7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79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1)信用卡部分肆萬肆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2)現金卡借貸①肆萬伍仟伍佰零捌元②參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部分,及自民國①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②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四點二五②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②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