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黃貴釣 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貴釣係大陸地區人士,其與相對人乙○○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結婚,嗣因故於九十四年(即西元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二00五)蕉民初字第七0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已於000年0月0日生效。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此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委託書各一份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三份為憑。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以此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再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亦有明文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彰化縣○○鎮○○路○段○○○巷○○○號,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復查無聲請人及相對人婚後在臺中地區生活或設籍之事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認可,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