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周泰 法定代理人 周輝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生財 等9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5萬1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4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