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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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明合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7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明合核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惟被告廖明合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17,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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