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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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521號聲請人 林如容 代理人 林德豪 相對人 鄭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美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相對人鄭美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