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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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代理人 粘曉明 債務人 吳宜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