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債權人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13,650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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