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張滄沂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分別為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明定。
準此,依上開規定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者,自應表明有何民法第62條所規定「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須「為必要之處分」,或民法第63條所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須「變更其組織」之具體情事,以備法院審查。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大里杙福興宮之董事長,本會捐助章程因修訂變更,爰檢具:1、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影本乙份。2、新、舊章程各乙份。3、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乙份。4、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意旨(含附表即本法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之說明欄),未見表明有何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要件,及符合該要件之具體情事。再查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與「修正後條文」,實難遽認其修改有何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情形,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