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黃沛晴 被告 蔡竣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何紹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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