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債權人 李元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裕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李元寶對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1日、110年6月
5日、110年6月8日均借款10萬元,三筆借款請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查依狀附借據影本所示,此三筆借款貸與人均為 張家豪 ,非債權人。)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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