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伍雯欣 即 伍新國 之繼承人、 伍可欣 即伍新國之繼承人、 伍子 言即伍新國之繼承人、伍子均即伍新國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伍雯欣現設籍之住所位於南投縣埔里鎮,債務人伍可欣現設籍之住所位於高雄市杉林區,債務人 伍子言 現設籍之住所位於基隆市信義區,債務人伍子均現設籍之住所位於基隆市信義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可憑,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