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59號
原告 張清雄
訴訟代理人 陳行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和義 、被告 王慶德 (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被告王慶德於起訴前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可稽,原告起訴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王慶德及其等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據此補正本件被告全部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