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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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百暉首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蒼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