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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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27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5巷1債務人乙○○
4樓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乙○○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7年度促字第2627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0000000│0000000│年息3.6%│││33,742│ 秋寧 ├──────┼──────┼───────┤││元││0000000│0000000│年息3.45%││││├──────┼──────┼───────┤││││0000000│清償日止│年息4.61%│└──┴───┴─────┴──────┴──────┴───────┘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0000000│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33,742│秋寧│││逾期利率10%,│││元││││逾期6個月以上│││││││按逾期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