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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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錄: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
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