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
甲○○被告乙○○
日昇計程車合作社設台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蔡榮輝 右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蘇正賢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