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