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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