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0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0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四、六、九、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至十九、廿一至廿三及廿五之物均沒收;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捌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十六之棒球棒叁枝均沒收。
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四、六、
九、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至十九、廿一至廿三及廿五之物均沒收;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十六之棒球棒叁枝均沒收。
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四、六、九、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至十九、廿一至廿三及廿五之物均沒收;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捌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十六之棒球棒叁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一行應補充為「丙○○曾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犯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0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確定,於同年三月廿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與甲○○、乙○○共同‧‧」、第二、三行應更正為「甲○○、乙○○二人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廿六日起,丙○○則自上開常業重利罪判決對外發生效力(即九十五年一月廿日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五年一月廿一日起又行起意而加入,」、未行補充為「並扣得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物」,及證據加列「並有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等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被告等三人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甲○○、乙○○二人就上開犯行間及丙○○自九十五年一月廿一日後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三人之品行、犯罪之動機、貸放之手段及催款之方式、經營時間之久暫、被害人數、對被害人所生損害、所得利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四、六、九、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至
十九、廿一至廿三及廿五之物為被告等供犯重利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等所有;附表貳編號十六之棒球棒三枝則為被告等預備供犯恐嚇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等所有,已據渠等供明在卷,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至附表壹所示之票據,因重利罪之被害人非不必交付利息,仍應交付法定限制內之利息及清償本金,基於票據不得分割之規定,自無從全部視為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0六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七年度法律座談會第十九則決議可資參照),故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貳除上開應予沒收外,其餘或非被告等所有或非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公訴人概括併予請求沒收云云,顯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等前開所犯之犯行,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經核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爰依法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被告等恐嚇行為後(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之記載附表編號三、九、三十、五十等行為,雖係於新法施行後所犯之重利犯行,惟並無以恐嚇手段催繳,詳如上開附表所示),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另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茲就新舊法比較適用結果予以說明如下:
㈠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依據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㈡被告丙○○前於九十四年間因犯重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六月確定,甫於九十五年三月廿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茲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㈢刑法分則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而依刑法分則編
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四條之規定,亦即應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時間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惟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該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依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規定,其罰金以新臺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三倍。此與修正前之罰金以銀元為單位,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新臺幣與銀元之比例為一比三,換算結果,亦為三倍)。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係替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部分條文,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金額度相同,既不發生有利或不利問題,只是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非法律變更刑度之條文,當無比較新舊法問題,逕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五、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再按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裁判製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亦有明定。是裁判如經宣示者,於宣示時對外發生效力;如未經宣示、公告時,則於該裁判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受裁判之人時,始對外發生裁判之效力。而經宣示之判決,於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及,其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因而得上訴於高等法院之第一審刑事判決經宣示者,如未據上訴,其既判力之時點,固應至宣判之日;惟若第一審之確定判決,因未經言詞辯論,而未宣示及對外公告,即應以其正本最先送達於當事人之時,對外發生效力,而以之為該確定判決既判力範圍之時點,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九九號、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四二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丙○○曾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犯常業重利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0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確定,因適用簡易程序未經言詞辯論及宣示,參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以判決正本最先送達於當事人之時為對外發生效力之日,並以之為該確定判決既判力範圍之時點自明。經查被告丙○○上開常業重利罪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宣判,於九十五年一月廿日送達被告收受(由其姑 蔡秋香 代收),有上開送達證書附於上開簡字第三0九八號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準此,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有關被告丙○○,於九十五年一月廿日前之重利犯行(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表編號一、
二、四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廿九及編號三之部分、編號九之部分、編號十二之部分),自應為上開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0九八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原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與前揭論罪部分為集合犯,屬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廿八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下列查獲之扣押物品編號係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附表編號記載之借款人為編號依據)┌──┬─────────────────────────┬───────┐│編號│查獲扣押之物│卷內頁次│├──┼─────────────────────────┼───────┤│一│1.本票一張三萬元(000000)│警一卷p363│├──┼─────────────────────────┼───────┤│二│1.本票四萬五千元(0000000)│警一卷P180│├──┼─────────────────────────┼───────┤│三│1.本票四萬元(0000000)│警一卷p691│││2.本票四萬元(0000000)│p692│││3.本票二十萬元(000000)││││4.本票四萬元(000000)││││5.本票三十萬元(000000)││├──┼─────────────────────────┼───────┤│四│1.本票六萬元(0000000)│警一卷P130│├──┼─────────────────────────┼───────┤│五│1.本票十萬元(0000000)│警一卷P263│├──┼─────────────────────────┼───────┤│六│十五萬元整之本票一張(0000000)│警二卷p1174│├──┼─────────────────────────┼───────┤│七│1.五萬元本票(0000000)│警二卷p1703│││2.臺灣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八│1.本票六萬元(0000000)│警一卷P149│││2.本票三萬元(000000)││├──┼─────────────────────────┼───────┤│九│1.六萬元本票(000000)│警二卷p1794│├──┼─────────────────────────┼───────┤│十│1.本票二萬元(0000000)│警一卷p548│││2.本票一萬元(0000000)││├──┼─────────────────────────┼───────┤│十一│1.本票(000000)│警一卷p1154│├──┼─────────────────────────┼───────┤│十二│1.本票(000000)│警一卷p1109│││2.本票二萬元(000000)││││3.本票(000000)││├──┼─────────────────────────┼───────┤│十三│1.六萬元本票(000000)│警一卷p426│├──┼─────────────────────────┼───────┤│十四│1.本票十萬元(000000)│警一卷P250│├──┼─────────────────────────┼───────┤│十五│1.本票四萬元(000000)│警一卷p944│├──┼─────────────────────────┼───────┤│十六│1.六萬元本票(000000)│警一卷P190│││2.土地所有權狀│P191-193│├──┼─────────────────────────┼───────┤│十七│1.六萬元本票(000000)│警一卷P225│├──┼─────────────────────────┼───────┤│十八│1.本票二萬元(000000)│警一卷p990│││2.本票二萬元(000000)││├──┼─────────────────────────┼───────┤│十九│1.四萬元本票一張(0000000)│警二卷p1332│├──┼─────────────────────────┼───────┤│廿│1.本票三萬元(0000000)│警一卷p1131│├──┼─────────────────────────┼───────┤│廿一│1.本票一萬元(0000000)│警一卷p1005│├──┼─────────────────────────┼───────┤│廿二│1.四萬元本票(0000000)│警一卷P210│├──┼─────────────────────────┼───────┤│廿三│1.本票一萬元(000000)│警一卷p1140│││2.本票一萬元(000000)││├──┼─────────────────────────┼───────┤│廿四│1.七萬元本票一張(000000)│警二卷p1319│││2.台電公司收據一張(94.06.16)│警二卷p1320│├──┼─────────────────────────┼───────┤│廿五│1.本票四萬元(000000)│警一卷p317│├──┼─────────────────────────┼───────┤│廿六│1.本票十萬元(0000000)│警一卷P241│││2.農民銀行存摺一本(00000000000),含金融卡││├──┼─────────────────────────┼───────┤│廿七│1.三萬元本票一張(000000)│警二卷p1455│├──┼─────────────────────────┼───────┤│廿八│1.本票三萬元(000000)│警一卷p904│├──┼─────────────────────────┼───────┤│廿九│1.本票六萬元(000000)│警一卷p386│├──┼─────────────────────────┼───────┤│卅│1.二萬元本票(000000)│警二卷p1826│├──┼─────────────────────────┼───────┤│卅一│1.十萬元本票(000000)│警二卷p1809│││2.八萬元本票(000000)││├──┼─────────────────────────┼───────┤│卅二│1.十萬元本票(000000)│警一卷p882│├──┼─────────────────────────┼───────┤│卅三│1.本票伍萬元(000000)│警一卷p396│├──┼─────────────────────────┼───────┤│卅四│1.四萬元本票(000000)│警一卷P274│││2.六萬元本票(000000)││├──┼─────────────────────────┼───────┤│卅五│1.本票六萬元(000000)│警一卷p296│├──┼─────────────────────────┼───────┤│卅六│1.本票四萬元(000000)│警一卷p449│││2.本票二萬元(000000)││││3.本票六萬元(000000)││├──┼─────────────────────────┼───────┤│卅七│1.本票十萬元(000000)│警一卷p558│├──┼─────────────────────────┼───────┤│卅八│1.本票十四萬元(000000)│警一卷p339│├──┼─────────────────────────┼───────┤│卅九│1.本票二萬元(000000)│警一卷p664│││2.本票八萬元(000000)││├──┼─────────────────────────┼───────┤│四十│1.本票四萬元(000000)│警一卷p572│├──┼─────────────────────────┼───────┤│四一│1.本票八萬元(000000)│警一卷P161│├──┼─────────────────────────┼───────┤│四二│1.本票六萬元(000000)│警一卷p1098│├──┼─────────────────────────┼───────┤│四三│1.四萬元本票一張(000000)│警二卷p1347│├──┼─────────────────────────┼───────┤│四四│1.本票六萬元(000000)│警一卷p411│││2.本票四萬元(000000)││├──┼─────────────────────────┼───────┤│四五│1.本票六萬元(000000)│警一卷p891│├──┼─────────────────────────┼───────┤│四六│1.本票四萬元(000000)│警一卷p717│││2.本票二萬元(000000)││││3.本票二萬元(000000)││├──┼─────────────────────────┼───────┤│四七│1.六萬元本票(000000)│警一卷p1036│││2.本票二萬元(000000)││├──┼─────────────────────────┼───────┤│四八│1.三萬元本票(000000)│警一卷P289│││2.二萬元本票(000000)││├──┼─────────────────────────┼───────┤│四九│1.本票三萬元(000000)│警一卷p353│├──┼─────────────────────────┼───────┤│五十│1.16萬元本票一張(000000)│警二卷p1478│││2.6萬元本票一張(000000)││││3.6萬元本票一張(000000)││├──┼─────────────────────────┼───────┤│五一│1.四萬元本票一張(000000)│警二卷p1301│││2.「 蔡登勇 」之台電電費收據正本(95.02月)│警二卷p1302│├──┼─────────────────────────┼───────┤│五二│1.四萬元本票(000000)│警二卷p1715│││2.華南銀行新市分行存摺(000000000000)││├──┼─────────────────────────┼───────┤│五三│1.三萬元本票一張(000000)│警二卷p1620│├──┼─────────────────────────┼───────┤│五四│1.本票九萬元(000000)│警一卷p468│├──┼─────────────────────────┼───────┤│五五│1.十萬元本票(000000)│警二卷p1731│││2.富邦銀行存摺(含提款卡。000000000000)│p1732│└──┴─────────────────────────┴───────┘附表貳:
┌──┬──────┬───────┬──────────┬───────┐│編號│扣押時間│扣押地點│扣押之物品│卷內頁次│├──┼──────┼───────┼──────────┼───────┤│1.│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行動電話│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門號0000000000│偵6296卷p30│││14時10分止│之68│(於丙○○身上扣得)││├──┼──────┼───────┼──────────┼───────┤│2.│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行動電話│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門號0000000000│偵6296卷p30│││14時10分止│之68│(於甲○○身上扣得)││├──┼──────┼───────┼──────────┼───────┤│3.│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行動電話│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門號0000000000、│偵6296卷p30│││14時10分止│之68│0000000000、││││││0000000000││││││(於乙○○身上扣得)││├──┼──────┼───────┼──────────┼───────┤│4.│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新臺幣仟元券59張│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乙○○身上扣得)││││14時10分止│之68│││├──┼──────┼───────┼──────────┼───────┤│5.│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行動電話,門號:│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0000000000、│偵6296卷p30│││14時10分止│之6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於甲○○背包扣得)││├──┼──────┼───────┼──────────┼───────┤│6.│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新臺幣仟元券214張│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甲○○背包扣得)│偵6296卷p33│││14時10分止│之68│││├──┼──────┼───────┼──────────┼───────┤│7.│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 伍啟源 郵局存摺│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00000000000000)│偵6296卷p31│││14時10分止│之68│(於甲○○背包扣得)││├──┼──────┼───────┼──────────┼───────┤│8.│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 楊進勝 郵局存摺│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00000000000000)│偵6296卷p31│││14時10分止│之68│(於甲○○背包扣得)││├──┼──────┼───────┼──────────┼───────┤│9.│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空白商業本票5張│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甲○○背包扣得)│偵6296卷p31│││14時10分止│之68│││├──┼──────┼───────┼──────────┼───────┤│10.│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印泥一個│警678號卷p79│││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甲○○背包扣得)│偵6296卷p31│││14時10分止│之68│││├──┼──────┼───────┼──────────┼───────┤│11.│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空白名片十八張│警678號卷p80│││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甲○○背包扣得)│偵6296卷p31│││14時10分止│之68│││├──┼──────┼───────┼──────────┼───────┤│12.│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黑色包│警678號卷p80│││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甲○○身上扣得)│偵6296卷p31│││14時10分止│之68│││├──┼──────┼───────┼──────────┼───────┤│13.│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已使用之商業本票一本│警678號卷p80│││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1212-PB車上扣得│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為甲○○、丙○○所││││││有)││├──┼──────┼───────┼──────────┼───────┤│14.│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未使用之商業本票二本│警678號卷p80│││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1212-PB車上扣得│偵6296卷p31│││14時10分止│之68│,為甲○○、丙○○所││││││有)││├──┼──────┼───────┼──────────┼───────┤│15.│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借款的電話聯絡簿一本│警678號卷p80│││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1212-PB車上扣得│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為甲○○、丙○○所││││││有)││├──┼──────┼───────┼──────────┼───────┤│16.│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棒球棒三枝│警678號卷p80│││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1212-PB車上扣得│偵6296卷p33│││14時10分止│之68│,為甲○○、丙○○所││││││有)││├──┼──────┼───────┼──────────┼───────┤│17.│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電子計算機一臺│警678號卷p80│││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搜索處之客廳桌上│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扣得,為甲○○、 蔡金 ││││││隆所有)││├──┼──────┼───────┼──────────┼───────┤│18.│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借款人基本資料二本│警678號卷p80│││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搜索處客廳桌下扣│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得,甲○○、丙○○所││││││有)││├──┼──────┼───────┼──────────┼───────┤│19.│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帳冊三本│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搜索處客廳桌子下│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扣得,甲○○、丙○○││││││所有)││├──┼──────┼───────┼──────────┼───────┤│20.│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伍啟源已註銷之郵局存│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簿一本│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21.│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已使用之空白商業本票│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一本(於搜索處客廳桌│偵6296卷p31│││14時10分止│之68│子抽屜扣得,甲○○、││││││丙○○所有)││├──┼──────┼───────┼──────────┼───────┤│22.│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借款人電話聯絡簿│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搜索處客廳桌內抽│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屜扣得,甲○○、蔡金││││││隆所有)││├──┼──────┼───────┼──────────┼───────┤│23.│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借款人還款明細表│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搜索處客廳桌內抽│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屜扣得。甲○○、蔡金││││││隆所有)││├──┼──────┼───────┼──────────┼───────┤│24│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甲○○印章一枚│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搜索處客廳桌內抽│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屜扣得。甲○○、蔡金││││││隆所有)││├──┼──────┼───────┼──────────┼───────┤│25.│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借款人 王雅芬 等人借款│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資料172份│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於甲○○房間衣櫥內││││││扣得。甲○○、丙○○││││││所有)││├──┼──────┼───────┼──────────┼───────┤│26.│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楊進勝印章一枚│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甲○○房間衣櫥內│偵6296卷p32│││14時10分止│之68│扣得。甲○○、丙○○││││││所有)││├──┼──────┼───────┼──────────┼───────┤│27.│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伍啟源印章一枚│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於甲○○房間衣櫥內│偵6296卷p33│││14時10分止│之68│扣得。甲○○、丙○○││││││所有)││├──┼──────┼───────┼──────────┼───────┤│28.│95.10.25│台南縣永康市中│刊登借款廣告電話繳費│警678號卷p81│││11時35分至│華路578巷15號│單一疊(於甲○○房間│偵6296卷p33│││14時10分止│之68│衣櫥內扣得。甲○○、││││││丙○○所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