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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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0087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為票款之請求。債務人為背書人,債權人提示支票逾越法定期間,故喪失對債務人追索權,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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