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9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99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伊凡 債務人賴士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癡梮L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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