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1日起執行羈押,於96年8月17日具保停止羈押,計羈押28日;詎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違反本院限制被告住居於苗栗縣苗栗市○○路○○○○巷○弄○號3樓之裁定並遲誤96年9月11日之蒞庭時間,本院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自96年9月11日再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將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