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1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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