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甲○○
巷37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10││├──┼───────────────┼─────────────┼──────┼───┼─────┼───┤│003│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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