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胡志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志宇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期間7年,自102年3月18日起至109年3月18日止,約定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付息,寬限期滿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8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二)債務人自106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討,迄未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志宇│自民國106年7│至民國107年1│年息百分之二點│││247097││月18日起│月17日止│四四五│││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月18日起││四四五│├──┼───┼─────┼──────┼──────┼───────┤│002│新臺幣│胡志宇│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1│年息百分之二點│││24117││1月18日起│月17止│四四五│││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月18日起││四四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志宇│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7097││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胡志宇│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117││2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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