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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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榮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蔡榮展犯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01.29│103.08.20│104.03.3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82號│撤緩毒偵字第39、│撤緩毒偵字第39、││││40號│40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69│105年度訴字第560│105年度訴字第56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5.07.29│105.10.28│105.10.28│├─┼──────┼────────┼────────┼────────┤││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69│105年度訴字第560│105年度訴字第560││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8.30│105.12.01│105.12.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957號│執字第5254號│執字第5254號│││(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編號2-3定應執│(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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