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秦嘉宇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黃子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秦嘉宇(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查,債務人財產僅有重型機車一部(車牌號碼:000-000,西元2005元出廠),已無殘值,有債務人所提資產表在卷可憑。上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以決定處分方式,惟本件全體債權人均未到庭;復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已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亦有本院107年6月7日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本院107年6月7日中院麟107司執消債清相字第3號函及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