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愷 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載相對人「 王愷逸 」,與本票影本「王愷」記載不一,請 陳明 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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