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停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35號聲請人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天保 (董事長)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陳吉仲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怡文 (兼送達代收人)
周玲妃 上列當事人間漁港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110年度停字第3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相對人之代表人「 陳重吉 」,應更正為「陳吉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李明益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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