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2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永忠 上列聲請人與 曾建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建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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