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5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11月
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王麗寶 │華南商業銀│107年4月30日│14,520元│0000000││││行新市分行││││├──┼───┼─────┼──────┼─────┼────┤│002│ 徐煥然 │京城商業銀│107年4月20日│45,471元│0000000││││行西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