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勝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勝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勝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3至6、8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7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106年9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152號│106年度偵字第2259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2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767號│106年度訴字第2200號│106年度沙簡字第7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8日│106年12月13日│106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767號│106年度訴字第2200號│106年度沙簡字第7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8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027號│107年度執字第2185號│107年度執字第2042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790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790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790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8日23時55分許│106年10月29日│106年8月7日1時52分許為│││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內某時││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73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99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745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1號│107年度中簡字第5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1月29日│107年3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745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1號│107年度中簡字第5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2月21日│107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610號│107年度執字第6445號│107年度執字第6043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790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790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790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編號│7│8│(空白)│├────────┼───────────┼───────────┼───────────┤│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禁藥)│(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106年9月20日│106年10月10日││││②106年10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078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10783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61號│107年度訴字第10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5日│107年6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7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180號│107年度執字第17181號││││(編號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