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淑宜 即LIAO.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置地第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堅 即LE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426號(執行案號本院100年度司執全第187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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