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不服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99年度婚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