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定期行準備程序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準備程序期日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陳諾樺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