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參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參拾參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