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巷玉┌─────────────────────────────────────────────────┐│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8年10月20日│481,438元│XK0000000││││公司乙○○│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002│新旭台實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8年10月20日│394,982元│XK0000000││││公司乙○○│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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