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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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聲琦
       謝見財
       張秀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白光輝
       馮俊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日
本院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吳聲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壹佰伍拾元。
上訴人謝見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
上訴人張秀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壹佰伍拾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上訴人分別對於民國102
年7月1日本院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
人吳聲琦、張秀鸞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其上訴利益各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各應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50元;上訴人謝見財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
,應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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